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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相关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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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伟

责编:杨阳


广大参保职工,近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模块(以下简称“共济模块”)已在全省上线运行,为使大家了解并及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的惠民政策,市医保局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现说明如下。


一、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

答:是指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个人账户共济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这里所指的家庭成员,主要是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等。



二、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6号),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如下:(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药品费用,包括:自费药品、医保药品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药品按政策报销比例自付部分等;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自费项目、医保项目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床位费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医保项目自付部分等。(三)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范围见后续说明),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四)可以用于缴纳参保职工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以及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五)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费用。



三、目前我省共济模块已支持的使用情况是怎样的?

答:根据河北省医保局办公室相关文件通知,目前我省共济模块可支持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于缴纳参保职工本人参加职工大病保险费用等其他功能将按省医保局统一部署逐步开展。



四、目前我省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的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6号)中明确的内容,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要求由省统一调整,全省统一执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可随时进行调整。目前我省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有以下6类:1.医用口罩。2.血压计。3.血糖测试仪、血糖试纸、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胰岛素注射器及针头。4.体温计。5.酒精消毒液、酒精棉球、酒精棉片;碘(碘伏)消毒液、碘(碘伏)棉球、碘(碘伏)棉片;棉球(棉签);医用纱布。6.创可贴、创口贴。



五、个人账户限定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不得用于化妆品、营养保健品、食品、健身器材、工艺美术、家用电器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生活用品及与治疗、辅助治疗无关的商品;严禁利用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六、其他需要广大参保人知晓的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要求有哪些?

答: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医药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必须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就医,对参保职工通过虚构家庭成员关系等情形违规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当事人家庭共济待遇,追回使用的医保基金,并按照《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来源:秦皇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
监审:孙志伟‍‍‍‍‍‍

终审:何义安 周岩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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